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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引入批评教育环节
发布时间:2011-02-15 15:08: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冬辉 舒怡)   在处理涉及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涉及亲属间感情因素的婚姻家庭类纠纷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发现,当事人之间之所以存有尖锐的矛盾,很多情况下并非物质原因,而是受害方内心存有怨气,受到伤害后情感上不能平衡导致。针对这种情况,海淀法院民一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尝试在庭审中引入批评教育环节,成功使当事人调解和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该案中,女方作为原告起诉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承认与第三者有染,但其称与女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女方离婚。法官针对该案具体情况,在庭审中加入批评教育阶段,专门对男方不忠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给对方所带来的痛苦。法官要求男方就其错误行为向女方道歉。经法庭批评教育后,男方向女方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犯类似错误。最终,在法官调解下,女方同意再给男方一次机会,并申请了撤诉。

    海淀法院民一庭认为,在部分类型的案件中,法官可以通过在庭审中引入批评教育阶段,不仅可以教育过错方,而且可使相对方所受伤害得到适当情感上的补偿,为最终的成功调解寻找到突破点和奠定基础。今后,该庭将在以下案件类型中尝试引入批评教育环节,妥善化解纠纷:一是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二是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三是在抚养纠纷案件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的;四是在扶养纠纷案件中,对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使一方不能正常生活及治疗疾病的;五是在赡养纠纷案件中,对赡养人及其配偶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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