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消费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此刘谦非彼刘谦 四人诉“魔法星空”欺诈被驳
作者:冯媛   发布时间:2009-10-28 11:11:59


    随着2009年春晚刘谦的表演,全国掀起了魔术热潮,不少经销商竞相开展与魔术相关的业务。湖北的曹先生就慕名来到北京,与法定代表人为刘谦的魔法星空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商合同书,购买魔术道具。不想此刘谦并不是那个声名远播的魔术师刘谦,曹先生便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曹先生的诉讼请求。

    曹先生诉称,他通过网络得知被告公司系目前知名度最高的刘谦先生开的魔术公司,于是在2009年6月3日到北京与被告公司签订经销商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10年6月2日止,当时支付货款21800元。他拿到产品后却发现被告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标价的建议零售价比进货价低很多,根本卖不出去,公司虽为其调换货物,但并不遂心。后通过多方打听,他得知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和魔术大师刘谦同名,并不是其本人。曹先生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向其提供的产品也存在欺骗性质,丧失商业信誉,因此起诉要求认定双方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判令公司返还其首付货款218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庭上,魔法星空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合法注册的正规公司,‘刘谦魔术'以及相关图形都是我公司申请受理注册的商标和标识;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充分了解沟通的情况下签订的;企业是可以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自主进行定价销售的;我公司从来没有对外宣传和承诺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谦就是台湾刘谦;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公司存在欺诈,原、被告所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且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故原告以欺诈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四川的徐先生、江苏的李先生及河北的李先生三人也与曹先生有着相同的遭遇,而他们起诉魔法星空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也因相同原因被丰台法院一审驳回。

    截至目前,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