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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打欺一号专案”一审宣判 一主犯获死缓
发布时间:2012-10-29 15:47:07


图为一审宣判现场
     本网讯(通讯员 汪次安)   10月29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国土资源部2012年挂牌督办、广东“韶关打欺一号专案”,该院已于本月26日在新丰县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潘光卷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无期徒刑。

    2012年2月27日,广东省新丰县遥田镇发生一起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的故意伤害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锁定余平杰、潘光卷等9名犯罪嫌疑人,并发现余平杰等人还涉嫌非法开采稀土矿的行为。此案后被国土资源部列为2012年挂牌督办,广东省“打击欺行霸市办公室”列为“韶关打欺一号专案”,并督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新丰县遥田镇维新村村民练某森、练某松、练某水3兄弟将自己位于下迳组李公坑称星窝的70亩自留山,以70万元人民币承包给被告人余平杰、郭新华、潘光卷及同案人潘某声、谢某明、李某园(此3人另案处理)等人。余平杰、郭新华、潘光卷等人在其承包的山场以“原山浸泡”的方式非法开采稀土矿产,并由潘光卷雇请到被告人谭志峰、潘光星、黄宗颖、朱忠朝、潘万全等人在矿场负责日常的看护、修路等事务。自去年11月起至今年2月27日止,余平杰、潘光卷、郭新华等人在李公坑称星窝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鉴定:余平杰等人非法开采稀土氧化物516.25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7795.38万元。

    2012年2月26日晚,余平杰听说次日政府工作人员要来整治稀土矿场,便组织谭志峰、黎小明等人在距稀土矿场约1公里处的出租屋住下,以防有人到矿场闹事。次日13时许,潘光卷、余平杰得知稀土矿场有村民捡矿,余平杰便授意潘光卷带领谭志峰等人手持刀具、铁管赶往稀土矿场,试图教训这些捡矿的村民,余平杰则在出租屋等候。潘光卷等人上山后,先后遇到谭某灯等9名村民,潘光卷、谭志峰等人便用刀具、铁管殴打谭某灯等9人,并将该9名村民带至潘光卷等人租住的出租屋旁的晒谷场,谭志峰等人又责令谭某灯等人跪下,并继续进行殴打,余平杰则在不远处的出租屋内观看。在殴打过程中,被害人谭某灯受到潘光卷等人的暴力威逼喝下草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潘某能等7人属轻微伤。

    韶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潘光卷、谭志峰、黎小明、余平杰、黄宗颖、潘万全、潘光星、朱忠朝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共同致1人死亡、7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潘光卷、余平杰、郭新华、黄宗颖、潘光星、朱忠朝、谭志峰、潘万全还伙同他人共同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严惩。潘光卷、谭志峰、余平杰、黄宗颖、潘万全、潘光星、朱忠朝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潘光卷、谭志峰、黎小明、余平杰、潘万全是主犯,黄宗颖、潘光星、朱忠朝是从犯。在非法采矿犯罪中,潘光卷、余平杰、郭新华是主犯,黄宗颖、潘光星、朱忠朝、谭志峰、潘万全是从犯。

    据此,韶关中院一审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潘光卷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谭志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5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黎小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余平杰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黄宗颖、潘万全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万元和2.5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光星、朱忠朝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郭新华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潘光卷、谭志峰、黎小明、余平杰、黄宗颖、潘万全、潘光星、朱忠朝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丰等人的经济损失为279116.55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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