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西服面料成分标注与实际不符,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将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BHG公司)、上海佛罗伦思服饰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该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共同双倍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然而,商家却表示,该服装是符合当时国家标准的,不同意消费者按新标准起诉赔偿。据悉,本案将于10月1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刘女士诉称,今年6月13日,其在BHG公司购买了八套佛罗伦思公司生产的“PLAYBOY”品牌西服,消费共计9850元。该西服标签注明面料为“纯毛”,但经检验均为“毛涤混纺”,故其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购衣款19700元、赔偿误工费1000元、赔偿交通费500元及检验费600元。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购买服装的情况属实。该西服标注确为“纯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FZ/T 01053-1998》的规定,“精梳产品:羊毛纤维含量为95%及以上,其余加固纤维为锦纶、涤纶时,可标记为纯毛”。 该服装在2006年生产,符合当时的国家标准,可以标注为“纯毛”, 而刘女士所述新的国家标准在2007年才开始实施。另外,商家是采取“清理库存、降价处理”的方式,按照远远低于原价的价格出售,故不同意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