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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石阡一黑社会骨干聚众滋事被判刑
作者:李明德 罗柿 发布时间:2009-05-08 16:26:47
5月7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方龙有期徒刑9年。
据悉,2007年3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杨方龙得知张林被赵云、王勇砍伤后,邀约李仁洋(已判刑)、杜云阁(已判刑)、杨彪(在逃)等人乘出租车在石阡县城寻找赵云和王勇,三人将王勇处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勇之伤为重伤。2006年底的一天,汪龙邀约被告人杨方龙将谭波夫妇从家带到某仓库处,不让离开,并用言语进行威胁、敲诈,谭波打电话托人将4000元交给汪龙后才让离开。 2006年3月,何瑛在一茶棋室内赌博输了钱,在杨方龙手中借了8000元的高利贷,未还过本金及利息;2006年8月、9月、11月,成强先后在杨方龙处共借了50000元的高利贷总,还本金30000元,付利息40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方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演变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和违法高利息放贷等不同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石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方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3年6个月、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6个月、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6个月,又因被告人杨方龙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9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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