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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一涉黑团伙落网13名被告人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1-04-02 09:44: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力)
2011年3月30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续浪、陈亮、续强、吴亚洲、黎建、续青、毛冲、李志刚、郭鹏、胡义雄、续卫、王惠、王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罪,依法作出一审宣判:
1、被告人续浪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被告人陈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3、被告人吴亚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4、被告人黎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5、被告人续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6、被告人毛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7、被告人李志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8、被告人郭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9、被告人续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10、被告人胡义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1、被告人续卫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12、被告人王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13、被告人王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续浪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陈亮、吴亚洲、黎建等人,以通城县南门桥一带为据点,同吃同住,不定期组织团伙成员开会、训话,逐步形成组织纪律严明、骨干成员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续浪为团伙“老大”,骨干成员有黄天星(另案处理)、陈亮、吴亚洲、黎建等人,均听从被告人续浪的组织、指挥。被告人黎建负责开车和通知团伙成员集合,被告人陈亮、吴亚洲负责保护续浪,吴邦(另案处理)负责讨债,胡宇、胡亮(均另案处理)负责保管刀具和钢管。从2008年至2009年10月,续浪团伙通过暴力护赌、暴力讨债、站“排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聚敛钱财,非法所得均交由被告人续浪统一支配,以维持组织运转。在被告人续浪的组织、领导下,被告人陈亮、吴亚洲等人在通城县南门桥、油坊村等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暴力追讨高利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护赌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窝藏罪 1、2009年1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续浪、陈亮、续强、毛冲、胡义雄、王成、王惠和杨浩(另案处理)、吴邦(另案处理)九人酒后到通城县隽水镇金三角靠背摊准备宵夜时,被告人续浪到安徽人卖服装搭的帐篷前小便,将帐篷内睡觉的梁江东(男,殁年30岁)、余武军、张明军等人吵醒,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续浪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帐篷划破,梁江东往外泼开水,续浪等人往里扔砖头、木块。被害人梁江东持刀冲出帐篷追打续浪等人,结果反遭被告人续浪、陈亮、毛冲、胡义雄、续强等人的围殴。余武军、张明军赶出来帮忙时,也被续强、毛冲、胡义雄等人追打。混乱中续浪倒地,被告人陈亮误以为续浪受伤,大声喊叫要匕首为续浪报仇,被告人王惠将续浪的匕首扔在地下,陈亮捡起匕首,朝梁江东背部和胸部猛刺数刀,直到胡义雄阻止才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续卫开车伙同王成、胡义雄、续强将吴邦、毛冲、杨浩三人送至崇阳县沙坪镇藏匿,然后四人返回通城县准备接被告人续浪、陈亮等人逃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梁江东系被单刃刺器刺破心脏、肺致大失血而死亡;余武军的损伤程度评定为丙级轻微伤;张明军的损伤程度评定为丙级轻微伤。 2、2008年10月18日,被告人续强受龚清贵、熊洪保(均另案处理)等人的邀约,欲与他人打架,续强又邀约被告人郭鹏等人在通城县原阀门厂院内青青网吧附近,将受害人李维砍伤。经鉴定:李维损伤程度为轻伤。 (三)寻衅滋事罪 1、2009年5月,通城县隽水镇油坊村七组采沙场的股东与当地村民为争夺沙场利益发生矛盾。被告人续浪受徐四建之邀,先后三次带被告人陈亮、毛冲、吴亚洲、黎建、吴邦等50余人到油坊村采沙场为徐四建站“排场”,每次去站“排场”时均携带刀具和钢管,威胁当地村民。第三次到油坊村沙场站“排场”时还与当地村民请来的小青年发生械斗,致使双方多人受伤。 2、2009年10月4日晚11时许,被告人续浪、陈亮、胡义雄、黎建、吴亚洲、郭鹏等人在隽水镇“满天星”一包房中唱歌。不久,续浪等人离开包房,服务员以为他们已退房,遂将包房开给了其他客人。续浪等人得知后,将“满天星”一楼大厅的茶几、花盆及墙上的装饰玻璃全部砸烂。 3、2003年6月15日晚,被告人胡义雄与张海、付海洋、“滴滴畏”(均另案处理)等人纠集在一起,在本县隽水镇银山大厦附近追打张阳、许旭初等人,将张阳、许旭初砍伤。 4、2003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胡义雄与付明、皮洋、左雄(均另案处理)等人翻围墙到通城县第二高级中学玩时,被该校学生会纪律干部李刚发现,并与李刚发生矛盾。21时许,被告人胡义雄等人守候在该县矿产品公司附近,将李刚拦截殴打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胡义雄与付明、皮洋、左雄等人在该县隽水镇粮道街“特快”网吧将被害人皮亚军挟持至秀水大道的东阁桥附近打伤。经鉴定,皮亚军系甲级轻微伤。 (四)非法侵入住宅罪 1、2009年9月份,续浪团伙接到别人请他们帮忙讨要高利贷的邀请,团伙中负责讨债的吴邦遂带被告人陈亮、续青、黎建、李志刚、吴亚洲等人赶至隽水镇九房门,强行占住在被害人龚里鹏家中,吃、住二十余天,直至龚里鹏还清所欠的高利贷为止。事后续浪团伙得到2000元钱的讨债报酬。 2、2009年10月国庆长假期间,续浪团伙受当铺老板罗斌之邀,向廖国新追讨高利贷。吴邦带领被告人陈亮、续青、黎建、李志刚等人赶到隽水镇老中医院附近,将廖国新家一幢四层的私房强行占住一个月之久,并吃住在廖国新家中,逼其还款,直至各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五)故意毁坏财物罪 2009年8月24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亮、李志刚和李志三人骑一辆踏板摩托车在“名典咖啡”前的街道上与一辆牌号为鄂AKZ671的白色小车相撞,白色小车司机左光泽要求送他们去医院检查伤情,但李志刚与陈亮不予理睬,打电话邀约吴亚洲、黎建等人赶到事故现场,用砖块、石头等物将白色小车砸坏。事后,续浪到医院看望了陈亮等人。经鉴定:该车损失为人民币6160元。 (六)开设赌场罪 200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续浪受卢飞雄邀约,组织被告人陈亮、毛冲、续青、黎建、李志刚、吴亚洲、郭鹏等人先后多次在通城县沙堆镇湾头咀村卢飞雄开设的“二八杠”赌场持刀具、钢管护赌。卢飞雄每天付给续浪200元的护赌费,共计4000余元。续浪将此钱用于团伙运转。 同时查明,被告人陈亮、吴亚洲、黎建、毛冲、郭鹏、王惠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续强在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义雄在犯部分寻衅滋事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另查明,被告人续浪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抓获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其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开设赌场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续浪、陈亮、吴亚洲、黎建、续强、毛冲、李志刚、郭鹏、续青及其同伙在通城县南门桥一带,多次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和暴力追讨高利贷债务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经济秩序。该团伙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在较长的时间内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续浪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亮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亚洲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黎建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续强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毛冲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志刚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郭鹏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续青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义雄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续卫的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王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王惠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续浪归案后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亮是致死被害人的直接责任人,系主犯;被告人王惠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续浪、陈亮、吴亚洲、黎建、续青、毛冲、李志刚、郭鹏受人之邀在赌场护赌,是开设赌场罪的从犯。被告人陈亮、吴亚洲、黎建、毛冲、郭鹏、王惠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续强在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义雄在犯部分寻衅滋事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续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犯罪活动,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续浪、陈亮、吴亚洲、黎建、续强、毛冲、李志刚、续青、郭鹏适用数罪并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2009年11月12日的犯罪中,被告人续强、毛冲、胡义雄的行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续卫、王成的行为应定性为窝藏罪。另外,被告人胡义雄在2003年5月26日伙同他人殴打付彪的行为,原司法机关已经作过处理,不宜认定为犯罪。被告人续浪、陈亮、续强、吴亚洲、黎建、续青、毛冲、李志刚、郭鹏的辩护人提出他们均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续浪等人长期纠合在一起危害一方,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亮、吴亚洲、黎建、续青、毛冲、李志刚、郭鹏的辩护人提出他们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被告人在被告人续浪的安排下到赌场护赌,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均是开设赌场罪的从犯。被告人续浪的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续浪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吴亚洲的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胡义雄的辩护人提出其在2009年11月12日的行为应为寻衅滋事,其阻止陈亮继续行凶,可酌情从轻处罚以及起诉指控寻衅滋事第三笔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提出起诉指控寻衅滋事罪第四笔不能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惠的辩护人提出陈亮杀人的匕首不一定是她扔在地上的那把,不能认定王有犯罪行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陈亮、吴亚洲、黎建、毛冲、郭鹏的辩护人提出他们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续强、胡义雄的辩护人提出他们在部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均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附带民事原告人梁纯、吴英、李维要求各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除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外,其余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只能根据各被告人的经济情况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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