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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涉黑闹事潜逃十年后被判
发布时间:2012-05-24 09:50: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蔡朗浩 陈旦平)   5月23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清网行动归案的“涉黑”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执行十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刘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执行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法庭审理查明: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期间。刘某兴(己判决)刑满释放后,在会昌县清溪乡包税,在周田镇开办木材加工厂等,利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手段,逐渐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并利用其所积累的资金,采用请吃喝,互相帮忙的手段,利用宗族姓氏为纽带,以“要团结,大事小事大家要一起来”为帮规帮矩,对有事不来的成员不予提供保护,实现对成员的控制,网罗纠集了一批以刘姓为主的团伙成员,形成了以刘某兴为首,以刘某城(己判决)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刘某丰)等人为一般成员,有明确的组织领导,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且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会昌县的周田、右水、筠门岭、清溪等乡镇,公然开设赌场,有组织、有分工地采用“钓虾”、“六合彩”等形式进行赌博敛财活动,并依靠其组织势力,不断进行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从而积累了一定数目的钱财,并利用其积累的钱财,为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缴纳罚款,摆酒宴等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该组织为称霸一方,其中,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在刘某兴的领导下,以会昌县周田镇为中心,以清溪、筠门岭、长岭、右水等乡镇为势力范围,大肆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另查明:2011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某在其父亲刘某的陪同下到会昌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广东省揭阳市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参与刘某兴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被告人刘某某、刘某为一般成员,参与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在所参与的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刘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开设赌场罪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及刘某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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