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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中院公开宣判40余人涉黑团体案
发布时间:2011-06-09 16:11:02
公开宣判李志伟、王大飞等5人抢劫案
光明网讯(通讯员 龙雨)
6月9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兴义市人民法院,在兴义市坪东广场召开“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公开宣判大会,中院受托就王龙刚等41人涉黑团体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兴义市法院就2案5人抢劫、抢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王龙刚,男,云南省富源县黄泥河镇黄泥河村农民;被告人唐顺祥,男,贵州省兴义市七舍镇革上村农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龙刚、唐顺祥自2006年底以来,组织以被告人李泽友、查兰超、黄高、叶明、刘金平为积极分子,以被告人高常军、吕龙新等20多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云南省富源县黄泥河镇、贵州省兴义市威舍镇、七舍镇、敬南镇等地,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并大肆聚敛钱财,以巩固、壮大团伙,形成较为稳定、人数较多且分工较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组织开设赌场200余场次,从中渔利400余万元。被告人梅毅、左仕富利用担任兴义市公安局七舍派出所巡防员的工作便利,为唐顺祥等人开设的赌场通风报信。该犯罪组织为索取非法债务和报复他人而实施非法拘禁,为争强斗胜而组织多人进行大规模斗殴,为开设赌场而非法持有枪支,为强行占股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和敲诈他人钱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中,被告人王龙刚指使他人非法拘禁6次7人,组织大规模聚众斗殴4次,组织李泽友、查兰超将被害人刘某砍成重伤,将被害人陈某、穆某砍成轻伤,实施敲诈勒索2人,非法持有枪支2支。被告人唐顺祥指使他人非法拘禁1次1人,组织大规模聚众斗殴1次。 黔西南州中级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龙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73.87万元;以被告人唐顺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认定了上述犯罪事实,做出刑事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兴义市法院另就被告人钱明福、李志伟等2案5人抢劫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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