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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股权变更确认 股东起诉井冈山市工商局
作者:张恒飞 发布时间:2009-03-03 10:16:30
3月2日,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向原告张志坤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了因原告不服井冈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确认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
2007年5月,原告张志坤与其他几位合作伙伴到井冈山投资瓷城天然气改造项目,同年8月7日,被告井冈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原告以及另一投资人于文清下发《私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井冈山市星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公司)企业名称。2007年9月5日,被告核准星源公司注册登记,并发放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分别为原告张志坤、于文清,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占50%,于文清为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2007年10月12日,星源公司股东首次出资共270万元,其中原告实际出资140.4万元,占出资比例52%,其他股东分别为廖敏杰、刘小丁、于文清,由井冈山市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向被告申请变更登记。同年12月11日,星源公司又向被告提交材料,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星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暂由被告收回以及三枚公章暂时由被告保管。 而后,星源公司于2008年5月10日,向井冈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重新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5月22日井冈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重新核准了井冈山市星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工商设立登记。将原股东张志坤、于文清变更为现股东刘焱、王虹、于文清、深圳市利福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明利。遂原告张志坤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悉,该案合议庭还将通知井冈山市星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此案也还在进一步的审理当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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