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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航公司代表处没用工权 服务人员索赔被驳回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7-12-24 10:53:31
在土耳其航空公司工作了2700多天的卢小姐,被该公司告知不再聘用后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近日,上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因双方不具有劳动用工合同关系,仅判令由土耳其航空公司支付卢小姐2007年年终聘用金人民币1064.17元。
2000年1月5日,卢小姐按土耳其航空公司与上海外航服务公司签订的聘用中国员工劳动合同,为该航空公司提供服务,并与土耳其航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土耳其航空公司将于每月最后一日向卢小姐支付的月绩效工资(含饭贴);另外该航空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卢小姐支付奖金。2007年6月13日,该航空公司通知卢小姐,自2007年6月18日起不再聘用她,从同日起该航空公司不再承担卢小姐在上海外航服务公司的一切费用。 2007年7月23日,卢小姐在向法院起诉中称,自己从2000年1月5日进该航空公司工作,与航空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上海代表处,因该航空公司无用工资质,所以劳动关系挂靠到上海外航服务公司。现航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又无理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该航空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每满一年需向自己支付一个月的年终奖,未满一年的每工作一个月按月工资十二分之一计算。在2007年,自己已工作满6个月,遂提出了多达5.6万余元的各类赔偿金。 法庭上,土耳其航空公司辩称与卢小姐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劳动合同,卢小姐声称系航空公司先录用了她,再挂靠到上海外航服务公司不属实,对卢小姐起诉的请求均不予认可。卢小姐应起诉其派遣单位即上海外航服务公司为被告,而非土耳其航空公司,因为土耳其航空公司在中国境内雇佣劳动者,只能通过上海外航服务公司。 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土耳其航空公司在与上海外航服务公司在签订的劳务合同及附件,确有承诺对受聘不满一年的中国员工,按实际受聘月数每工作一个月,加付月聘用金的十二分之一的约定。 法院认为,因土耳其航空公司为非本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不具备用工权,卢小姐与该航空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卢小姐起诉基于该航空公司与上海外航服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卢小姐的社保费亦是由上海外航服务公司缴纳。即使卢小姐诉称其与土耳其航空公司签订合同,并挂靠在上海外航服务公司,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也应当认定卢小姐与上海外航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土耳其航空公司是卢小姐的实际用工单位,对卢小姐仅需承担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义务。遂根据土耳其航空公司与上海外航服务公司的劳务合同,判决由土耳其航空公司支付卢小姐2007年年终聘用金人民币1064.17元;对卢小姐其余诉请均判决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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