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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一公安副局长受贿徇私枉法被判刑3年
作者:孙体玉 发布时间:2007-12-14 08:53:27
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原滁州市南谯公安分局副局长王洪军受贿、徇私枉法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王洪军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洪军在担任滁州市南谯公安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涉及案件处理、消防工作管理以及分管的业务工作等方面,收受有关当事人、下属部门负责人的贿赂,总计人民币8000元和价值人民币9600元的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 同时,被告人王洪军利用其担任滁州市南谯公安分局副局长的职权和值班局长的职权分别在该局处理两起赌博犯罪案件中,向下属打招呼、定调子,致使这两起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王义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降格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洪军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洪军表示服从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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