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系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聂玉河受贿一案进行了宣判,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聂玉河有期徒刑十三年。
聂玉河自1999年11月至2005年8月任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年至2005年间,聂玉河利用担任城乡集团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要求下属企业为其装修个人住房;接受他人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19人给予的人民币125.1万余元、美元7000元(折合人民币5.79万余元)、欧元1.3万元(折合人民币13.26万余元)、韩元400万元(折合人民币2.72万余元)、购物卡人民币6.3万元及手机、摄像机、西服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31万余元,收受的款、物、装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54.48万余元。上述案款已追缴在案。被告人聂玉河于2005年7月7日被有关部门查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玉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款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聂玉河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坦白了有关部门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犯罪所得全部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