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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鄢陵地税局原局长贪污受贿70万元被判10年
作者:和忠 卢萍 郭艳 发布时间:2007-11-26 13:38:24
11月26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鄢陵县地方税务局原局长王信琪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53岁的王信琪出生于江苏通州,1973年入伍,转业后一直从事税务工作,先后担任许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副局长、稽查局局长,自2001年7月任鄢陵县地方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 法院审理查明,王信琪在担任鄢陵县地方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采取虚报冒领、借款后虚开发票、收入不计账、合伙贪污等形式先后13次贪污公款41万元;以减免税款、提升职务为由,在办公室、宾馆、宿舍等地点,先后17次非法收受辖区企业、单位和下属职工的29万元贿赂。 法院审理认为,王信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资产,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信琪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能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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