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所购贵妇犬与自己的购买意向不符,高先生认为某犬店以次充好,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犬店返还购犬款及饲养费20.5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高先生诉称,2006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向女士签订《购犬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巨型贵妇犬1只,犬龄不超过5个半月,被告保证所出售犬只的品质、健康。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犬款20万元。被告在收款时一再保证,如果原告所购的犬只不是巨型贵妇犬,可以退货。后原告在饲养过程中发现该犬体质健康方面虽然没有问题,但是身高已经基本定型,并且实际狗龄已经超过5个半月,已经接近成年,停止生长。据有关资料证明,巨型贵妇犬的身(肩)高应当在60公分以上,但是原告购买的这只贵妇犬,从购买直至怀孕产子,身高始终没有增长,至今身高只有49公分,体重仅有29斤,并不符合巨型贵妇犬的标准,只是标准型贵妇犬,巨型贵妇犬与标准型贵妇犬在价格上相差15万元左右。原告认为被告以标准型贵妇犬冒充巨型贵妇犬,并隐瞒该犬已接近成年的事实的行为构成欺诈,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退货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犬款20万元、赔偿饲养费5000元,共计20.5万元。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