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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购物时绊倒摔伤 家乐福赔偿1.2万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7-10-15 14:21:43


    现年53岁的王女士是一个保姆,在一次去家乐福超市购物时,不慎被未清理的货物包装绳绊倒摔伤。为此,王女士将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由家乐福公司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2150元。

    王女士是一名退休工人,由于丈夫去世儿子上大学,生活困难,几年来一直作保姆补贴家用。2007年4月5日下午,王女士与另一名保姆去方庄家乐福超市采购时,被一根未清理的货物包装绳绊倒,胳膊摔伤。后家乐福保安人员将王女士抬出超市并派人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肩关节脱位,肱骨头撕脱骨折,左腿膝盖软组织挫伤。王女士一住院就是一个多月,家乐福公司为此支出医药费、交通费、治疗辅助用具费等共计4700余元。在伤势未好转之时,家乐福公司就明确表示拒绝继续为王女士承担治疗费用。此后,王女士自行又支付了3700余元的治疗费用。气愤的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家乐福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包括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损失共计61050元。

    在法庭上,家乐福公司辩称:王女士在家乐福公司经营的超市内摔倒受伤,并非公司的主动侵权行为造成,即使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责任,也只应承担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的责任,不能无限扩大、加重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本案中,王女士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对其自身的人身安全也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因此对其摔倒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女士在公司的超市内受伤后,公司立即将原告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在原告此后前往医院就医时也都派人陪同照料,并在王女士有医疗保险的情况下,承担了其基本痊愈前的所有医疗、交通、治疗辅助用具等费用,总额高达4000余元。同时公司出于对顾客的关怀和负责,多次派人带营养品等礼品前往原告家中探望,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都已经充分尽到了经营者的责任,不应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王女士对其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没有证据,在没有任何严重损害后果的情况下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家乐福公司作为超市的经营者,负有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因家乐福公司管理不善,原告在超市内摔倒受伤,家乐福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在购物过程中亦应尽到安全注意之必要义务,其对摔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家乐福公司与王女士各自责任的分担,由法院依法确定。审理中,王女士就其误工费、护理费等主张提供相应证据,相关证人亦到庭作证,家乐福公司虽对王女士的证据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反证,故对家乐福公司应赔偿的误工费、护理费的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法确定。综上,对原告王女士要求家乐福商业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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