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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弋阳县一电站站长虚报出勤套款2.9万被判刑
作者:周军 汪碧波 发布时间:2007-10-09 11:05:50
江西省弋阳县方团电站工程管理局二级站站长余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出勤人员,套取单位公款。10月9日,弋阳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余某自2005年5月开始担任弋阳县方团电站工程管理局二级站站长。从2006年3月至2006年12月期间,余某指使二级站负责考勤的董某将请假人员骆某、黄某等人按全部出勤上报局财务审批,从局财务套出请假人员工资共计23753.70元,董某从中分得1713.70元外,余款22040元全部由被告人余某占为己有。 2006年12月11日至2007年2月10日,被告人余某采用同样方法,指使董某将二级站职工骆某、胡某请假按全部出勤上报局财务审批,套出工资款共计2771.40元,董某分得401.40元,余款2370元被余某占为己有。 2007年2月11日至2007年4月10日,被告人余某自己负责全站考勤,用同样的方法将请假没上班的骆某、胡某按全部出勤上报局财务审批,虚报套出工资2771.40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余某已全部退清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利用自己担任方团电站水库管理局二级站站长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请假人员考勤骗取局财务上工资的方法,贪污公款共计29296.50元,实得27181.4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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