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化名)参加工作近四十年,于2005年聘任期满,却突然被告知自己在1996年已经因为不能正常工作而被单位处理,因而不能按国家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日前,他将其工作单位北京技科电子仪器厂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讨要说法。
原告王明诉称:其大学毕业后,于1968年被分配到国家事业单位中能科学研究院(化名)从事快电子学等科研工作,曾多次获得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多种奖项。1988年被调到中能科学研究院下属电子仪器厂从事消防电子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工作,因常年在外奔波,过度劳累,导致身体状况恶化,经医院确诊患有椎间盘突出、腰肌劳损、颈椎腰椎骨质增生等多种疾病,因而无法适应长期外地出差等大运动量的工作,王明于1996年主动联系到中能科学研究院下属实验工厂北京办事处工作,1998年中能科学研究院的主管副院长又将其调回电子仪器厂作产品推销工作。1999年中能科学研究院下属电子仪器厂登记注册为独立企业法人,更名为北京技科电子仪器厂,王明也于2003被任命为技科电子仪器厂的总工程师,并一直工作到2004年因患脑血栓住院为止。2005年聘任期满,北京技科电子仪器厂却告知王明于1996年因为不能正常工作已被单位处理,无法为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王明参加工作几十年,现在年老多病,却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无法得到,故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技科电子仪器厂支付原告自2005年1月2日至2007年7月31日的退休金78000元,并确认北京技科电子仪器厂侵犯了原告应享有的受国家保障的退休制度的权利。
现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