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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员被辞退 诉请补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2-22 16:40: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建军)   因领导更换,临时辞退工勤人员,拒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2月22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9525元,同时为原告补办2006年1月至2011年5月的社会保险。

    戴女士自2005年12月开始在泰和县某国有公司一下属单位从事职工餐饮服务工作,工作时间由戴女士自行安排,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工资最初为每月300元,2008年后每月400元。2007年后由于该单位为戴女士增加了一项打扫卫生的工作,另增加扫地工资150元,工资中的400元系国有公司发给下属单位职工的误餐补助,其余150元系下属单位自行筹资发给戴女士。戴女士工作期间,该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2011年5月底,该下属单位因领导更换,临时通知辞退戴女士,但没有支付戴女士补偿金。戴女士向泰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国有公司给付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戴女士与该国有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戴女士的请求。戴女士遂将该国有公司告上了法庭,诉请补偿六个月工资2925元、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550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050元。另查,该下属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

    法院认为,戴女士所供职的单位是该国有公司的下属派出单位,其相关责任和义务应由该国有公司承担。原告工作的场所是在下属单位,其工作内容是为下属单位全部职工煮饭及办公场所打扫卫生,原告及普通群众均有理由相信原告是在为被告下属单位工作,而不是为职工个人工作,原告也无法知晓其工资来源是职工集资还是单位发放,且原告工作时间长达5年6个月,故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也未自行缴纳保险,因每年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不同,故应由被告为原告补缴2006年1月到2011年5月的社会保险。被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应支付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550元。原告诉请低于法律规定的数额,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一、被告泰和县某国有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合计9525元;二、被告泰和县某国有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原告补办2006年1月至2011年5月的社会保险。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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