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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单位除名二十载 昔日员工今日法庭维权
作者:邹涛   发布时间:2007-08-21 10:41:20


    被单位除名二十载,昔日员工将原工作单位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西城法院已于近日正式受理了此案。

    原告赵先生曾是被告北京广播器材厂工人,在1985年6月因为旷工被单位除名。赵先生于2007年5月8日发现,档案中没有任何有关其在北京广播器材厂接父亲班时,入厂的各项手续和填写的表格,只有一张1985年6月的除名决定表,并且当时除名决定,也没按文件规定。

    根据《国务院1982年59号文件》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除名。而且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慎重解决”。

    原告诉称,他现回厂查明,在职五年内累计旷工204.5小时,不满规定中连续旷工十五天,一年内累计三十天的条件。事实上,当时,他有假条,是车间主任强硬算的旷工,假条都已交过,他本人也没有备份保存,没想到会到今天这种地步。在除名决定中,写到对他进行过批评教育和家访,事实上也都没有。当时他不懂也不知道有文件规定,2007年5月8日他到社保所交三险听说,并经咨询才明白有文件规定。所以原告决定要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不管当时采取的决定如何,应当按1982年59号文件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办事。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撤销除名决定,补齐原告档案中缺失的有关手续,补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养老金额。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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