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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饮划伤消费者食道 肯德基未提供无异物证据赔偿
作者:戴怡婷 发布时间:2007-08-17 15:43:50
隋先生饮用从肯德基购买的热饮导致食道划伤,因双方就此事协商未果,隋先生遂将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两百余元的医疗费以及八千元精神损失费。今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决被告肯德基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隋先生医疗费、交通费、饮料费等共计两百余元。
原告隋先生诉称,2007年2月19日(大年初二)下午,原告与朋友在肯德基安外店购买了一杯热果汁,喝下去时感到有异物,当即出现呕吐反应。经与该店经理张斌联系,发现热饮杯外壁上有其他饮料残留的痕印,张经理了解情况并查看后陪原告先后前往北京安贞医院、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就诊。次日,原告前往北京同仁医院就诊,检查结果为食道内已无异物,但划伤后伤口未愈合,导致疼痛无法进食。事后,原告与肯德基安外店协商解决未果,经东城公安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调解亦无结果。 原告认为,其在被告店内购买饮料并饮用,被告应提供安全的饮料,因被告提供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理应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原告为此发生的医疗费及交通费共计278.1元,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 而被告肯德基承认原告曾在肯德基安外店购买热饮,并且原告饮用热饮后确实呕吐,安外店的店面经理当场查看了原告的呕吐物并陪同原告去安贞医院以及中日友好医院就诊。但被告方认为,原告就诊后没有在原告的胃肠中发现异物,因此目前也无法确定原告在饮用肯德基的热饮时吞咽了异物,致使原告的食道划伤。故被告方不认可肯德基的热饮出现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食道划伤的事实。 被告代理人表示,出于对顾客的关怀,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愿意承担原告的实际支出278元,但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据原告所述,其饮用被告出售的饮料存有异物,饮用时导致原告的食道被划伤。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实原告到被告所属的餐厅就餐与其食道被划伤存在时间上的连续性。被告虽否认原告所述的情况,但未能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饮料费之诉请,法院应予支持。但应指出,因损害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无法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肯德基有限公司赔偿隋先生医疗费、交通费、饮料费等共计两百余元。 原告隋先生当庭表示同意判决结果,被告肯德基有限公司当庭未对判决结果作任何表示。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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