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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女儿离婚 其父状告民政部门撤销登记
作者:徐庆礼 宝音 发布时间:2007-08-15 10:21:21
一对看来完全正常的夫妻要求协议离婚,内蒙古扎兰屯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按照程序给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不料却被女方的父亲告上了法院,以女儿是精神病人不可登记离婚为由,要求撤销离婚登记。8月15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
家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向阳办事处的潘某和候某(女)结婚18年,婚后女方患精神分裂症。2006年8月,夫妻双方来到婚姻登记处递交了相关材料,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机关审查后颁发了离婚证。 候某回到娘家,候父才知道女儿已经离婚,十分愤怒。9月4日,候父带领女儿到精神病医院进行诊断,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因为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申请。候父遂起诉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候某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潘某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隐瞒了候某的精神病史,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颁发离婚证的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经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了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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