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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鸣一土地纠纷案 村民告倒县政府
作者:韦夏 麻强   发布时间:2004-11-26 15:53:37


    土地确定权输了,复议!复议输了,起诉!一审输了,上诉!武鸣县城东镇大梁村第六村民小组的村民为了保卫自己的土地可谓锲而不舍。

    近日,他们终于守得云开见日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该县政府的土地确定权决定!这意味着这群“泥腿子”在与“县衙门”旷日持久的官司中笑到了最后,耕种了40年的土地保住了。

    征用门头岭权属生纠纷据该小组组长梁付杰介绍,这起行政诉讼缘于一场土地使用权纠纷。武鸣县城东镇大梁村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六组)与本村第十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十三组)争议的土地叫“门头岭”,位于两组之间,面积约17.8亩,大多是荒地,直到上世纪60年代“四固定”前一直未真正确定权属。

    1963年,六组开始在门头岭开荒耕种,多年来与十三组基本上还算相安无事。但到了1992年,因为政府要征用门头岭,十三组站出来对门头岭提出了“主权”要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闹到了武鸣县人民政府。

    政府作决定划给十三组

    县政府经调查后,依据原大梁大队干部梁某等人的证言,认定合作化期间,门头岭属梁同高级社所有,高级社在划分耕作区时将门头岭划给了十三组;1962年“四固定”时期,前身是高级社的大梁大队按高级社时确定的范围,将门头岭固定给了十三组;再加上一份有争议的1975年的协议等资料,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将门头岭划给了十三组。

    在门头岭上耕种了40年的六组自然不服,于是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与县政府一致。六组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武鸣县人民政府告上法院。

    一审政府赢 终审民胜官

    武鸣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六组的主张“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判决维持县政府的处理决定。

    接二连三的失败让六组的村民们有些抬不起头了。怎么办?还要不要上诉?六组组长梁付杰在困境中偶然看到了南宁某咨询公司为当事人找律师的报道,于是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向该公司求助。该公司请来合作律师经过分析,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于是,六组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门头岭在“四固定”以前未确定权属,武鸣县人民政府认定门头岭在合作化及“四固定”时期已由当时的高级社及生产大队划分给十三组与事实不符。原大梁大队干部梁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因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不作定案证据。

    1975年的协议也不能认定门头岭的归属。六组从1963年开始,1975年以后继续对门头岭使用直到1992年,属于长期管理使用。而土地权属的确定,如果主张权属的各方均没有充分证据的,则应该按“谁使用,所有权归谁”的原则处理。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武鸣县人民政府对门头岭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



来源: 桂龙网-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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