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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带进派出所 撒泼自伤告公安
作者:李启明   发布时间:2004-03-02 16:47:03


    安徽省舒城县汤池镇石牌村的钱让英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在公安机关处理中自伤后向公安机关索赔,在得到不予赔偿的决定后,又起诉至法院。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钱让英的赔偿请求。

    2002年11月11日中午,钱让英与本村的王垂平夫妇因琐事发生吵打,王垂平夫妇向舒城县公安局汤池派出所报案。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与村干部一起进行了调处。由于钱让英在王家纠缠不休,下午四时许,民警将其强制传唤回派出所,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下午六时左右,派出所通知村干部将钱让英接回,当村里来人到派出所时,钱让英情绪激动,猛得向后一仰,倒在地上头部着地,被拉起来坐上车回家,途中钱让英口吐白沫,继而昏迷,住院治疗74天,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2003年1月16日,他以汤池派出所干警在执行职务中造成其身体损害为由,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后,经调查认为,原告的头部伤是自己拼闹所致,并非派出所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造成,原告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原告不服,于2003年6月4日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钱让英因与他人产生矛盾进行吵打,不听劝阻,公安人员为防止矛盾激化,强制将其传唤到派出所进行教育,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在村里来人接其回家时,自己倒地致伤,现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正确。因此,原告钱让英的赔偿请求应予驳回。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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