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合伙人死亡其余人应予补偿
作者:梁飞 发布时间:2003-10-14 16:24:22
日前,广西大新县法院对一起因合伙人死亡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合伙人在合伙经营中死亡由其他合伙人给予其家属补偿。
许甲、许乙许甲儿子、许丙、许丁、赵某五人经商议于2003年2月21日合伙到大新县下雷镇一废弃矿洞采矿并各自投入了资金及生产、生活物品进行共同经营。同年2月27日下午许甲在采矿过程中遇到矿洞崩塌被埋,被挖出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许甲的亲属含许乙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其他合伙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许甲等五人属合伙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7年10月10日》,许甲是在合伙经营中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劳动时遇矿洞崩塌而死亡,其他合伙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据此,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对原告方的损失,适当由其他合伙人许丙、许丁、赵某各给予五分之一即4164元的补偿。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槝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