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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致伤残 临时工获赔8.5万
作者:陈永庆   发布时间:2003-09-29 12:34:33


    9月28日,四川省泸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医院漏诊致伤者六级伤残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医院承担各种赔偿费用85000元。

    泸县天兴镇村民吕友芳是泸县玻纤公司雇请的临时工。2001年3月16日下午,吕友芳在工作时受伤,被送往某医院治疗。该医院经检查,结论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挂擦伤,未见骨折。4月18日,吕友芳自行到另一医院检查时,发现有右髋臼陈旧性骨折;4月20日吕转至泸州医学院附院治疗。经专家诊断仍为骨折,随即实施手术,治愈出院后经鉴定为6级伤残。吕友芳与玻纤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承担医疗费,并给付吕伤残待遇75000元。同时,玻纤公司要求该医院为其漏诊所造成的后果承担部份责任,但双方协商无果,玻纤公司遂诉至法院。经鉴定,该医院在对吕友芳的治疗中存在漏诊行为,加大了其股骨头坏死的可能,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医院在诊治吕友芳的过程中,在30余天的时间内多次摄片,也未发现骨折,其行为明显存在漏诊。应当对给吕友芳造成的扩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玻纤公司承担了应由某医院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医院主张返还或者赔偿损失。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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