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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民调协议首次被法院确认
发布时间:2003-09-24 16:46:56
日前,通过社区民调委员会调处达成的协议,由于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和调解,被汉阳区法院依法确认,维护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这是自2002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该区民调协议首次在全市法院系统审理并获法院依法确认。 赫某是离退休干部,患老年痴呆症,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女定居在澳大利亚。从1995年至2002年10月由一中年妇女冯某到其家中照顾日常生活,双方约定不支付报酬,赫某的财物由冯某负责管理和支配。 其间,赫女多次向家中寄送钱物,均由冯某负责保管。后赫某子女怀疑冯某借机侵吞了财物,双方为此达成协议并约定:冯某不再照顾赫某,并返还赫子女的2万元。 协议达成后,冯某并未依调解协议返还钱物。赫女遂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冯某履行返还义务。在庭审中,冯某称从未拿过赫某钱财,当时并未看协议,是在气愤之下签订的。法院调查后认为,冯某的说法不成立,调解协议有效。经法院调解,冯某同意按该调解协议履行,这一纷争得到圆满解决。 另一起是损害赔偿纠纷。陈某因住宅装修中水管破裂使水流到楼下,致使宗某房屋受损。经所在社区民调委员会调解,陈某同意赔偿宗某1200元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但当宗某上门索要赔偿时,陈某以赔偿额过高、此协议未约定履行时间为由拒绝赔偿。宗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调解协议有效,陈某应当履行,赔偿宗某1200元。 记者了解到,2003年9月实行的《湖北省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经纠纷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汉阳区司法局有关人士指出,以前不少当事人认为民调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因而在执行上反悔和执行不力的事时有发生。法院参与确认民调协议的效力可以提高民调的作用和地位。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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