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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文名誉受损案一审获赔3千
发布时间:2003-09-16 09:04:14
近日,内蒙古艺人王景文名誉受损一案,呼市新城区法院对被告河北霓虹电脑图文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作出赔偿对方3000元精神损失费的判决。
2002年10月,王景文经人介绍,参加被告公司的周年庆典演出之后,该公司将他演出时所拍下的图片挂在自己的宣传栏内,并使用了“我是流氓,我怕谁”的侮辱性语言。王景文认为自己的经济和精神都受到损失和影响,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万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由于王景文不能提供确凿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经济受损,依据民誉受损精神索赔的有关法律标准,新城区法院做出一审赔偿3000元精神损失费的决定。 王景文表示,他不满意一审判决结果。由于超过二审的诉讼时效,王景文准备找律师重新进行起诉。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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