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江西首例微博名誉侵权案二审判决侵权者登报道歉
发布时间:2012-07-30 10:41: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元春华 谢志国)   7月24日下午,备受网民关注的江西首例微博名誉侵权案在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宣判,上诉方吴芳(原审原告)要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毓婷在吴芳供职单位《新法制报》发布道歉声明的要求获法院支持;其余判决内容维持了一审原判。

  原审法院认定,去年12月6日,吴芳和朋友来到即将竣工的抚州名人雕塑园参观游玩。“抚州名人园建造得像故宫,对面的市政府乍一看像天安门。园里不仅有名人还有樟树、银杏等名树。还有石林,抚州真有钱!”当晚,有感而发的吴芳在自己“吴越芳舟”的微博上写了上面这段文字。为了使内容更形象些,她还给文字配了一组图片作为佐证。之后有数位网友对此条微博进行评论。吴芳次日登录微博时发现,有几名网友在评论时用尖刻的语言对其进行指责,其中“透明杨小喵”的言论最为偏激。吴芳当即进行了回击。随后,双方在微博上展开了一场“口水仗”,其间不乏粗口。12月8日,吴芳挂出“休战牌”,将“透明杨小喵”等几名言辞激烈者拉入黑名单,希望终结这场微博战事。12月12日,“透明杨小喵”在微博上公开了“吴越芳舟”的真实姓名及其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同时,还将对原告吴芳的恶意评论链接到原告的同学、同事的微博上及原告单位的官方微博上。事后,吴芳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透明杨小喵”微博主是被告杨毓婷,于12月27日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隐私权,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并在其单位微博及被告微博发布经原告同意的道歉声明。

  3月16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杨毓婷停止对原告吴芳的侵害行为,在“透明杨小喵”首页上刊登向原告吴芳的道歉函等;同时驳回了原告“1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请。

  判决后,原告吴芳不服,上诉至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在其供职单位新法制报上发表道歉声明。

  5月16日,该案在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字法庭进行二审开庭审理,整个庭审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主要围绕“侵权后如何消除影响”进行激烈辩论。

  上诉人吴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毓婷没有在《新法制报》报纸上披露吴芳的隐私,对吴芳要求杨毓婷在该报纸上发布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属事实认定错误,避重就轻,显失公平,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在《新法制报》上发布经上诉人同意的道歉声明。被上诉人侵权时链接了受害人吴芳的同学、同事的微博上及其单位的官方微博,已经在不特定对象和范围散发了影响,一审判决其在微博上发表道歉函,效果等于写了一篇透明的个人日记,不足以消除被上诉人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

  被上诉人杨毓婷认为,只是将骂人的话链接在新法制报的官方微博上,并非实体报纸,没有在上诉人单位《新法制报》上披露吴芳隐私或对其进行侮辱谩骂等名誉或人身攻击,其道歉范围也只应在新法制报的官方微博上,无需在该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本案中,侵权范围仅限于网络,微博也是一个载体,所以,道歉范围也应仅限于网络。而且,无证据证明有多少网民看到对被上诉人的评论,即无法确定侵权范围大小,上诉方始终没有提供其受到侵权伤害的程度和名誉影响的范围。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杨毓婷在网上披露上诉人吴芳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身份信息并将部分贬损吴芳的言语通过微博链接到吴芳的同学、同事微博及其工作单位新法制报官方微博上,破坏了吴芳在公众中的形象,造成人们对其社会评价降低,给其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杨毓婷的侵权行为给吴芳造成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因此,原判决判令杨毓婷在新浪微博“透明杨小喵”(http://weibo.com/u/1853818183)首页上刊登向吴芳的道歉函,并链接到吴芳单位新法制报官方微博上,不足以对吴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吴芳上诉要求杨毓婷除了在微博上道歉外还要在《新法制报》上登报道歉,依法有据,应当支持。据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力蒙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