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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还款时间 欠款7年可讨回
作者:周力 潘丁 发布时间:2003-09-05 10:24:22
由于欠条上未写名还款日期,被告也从未表示不还款,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被定为原告起诉之日,日前,原告日照市某汽车销售公司通过法院顺利地讨回了已被拖欠达7年的借款。
1996年,被告候某任日照市东港区某公司办公室主任期间,时常去原告处修理车辆,候某在修理费单子上签字,以后统一结算。1996年6月24日,原告单位派人找到被告侯某索要两笔修理费,被告以个人的名义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2003年5月2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候某偿付所拖欠的修理费。被告责认为欠款历经7年未要,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于被告出具欠条之日起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欠款虽欠了7年之久,但是被告从未明确表示过不还欠款,原告未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自2003年5月28日原告起诉这天开始计算。被告主张的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观点不能成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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