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未约还款时间 欠款7年可讨回
作者:周力 潘丁   发布时间:2003-09-05 10:24:22


    由于欠条上未写名还款日期,被告也从未表示不还款,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被定为原告起诉之日,日前,原告日照市某汽车销售公司通过法院顺利地讨回了已被拖欠达7年的借款。

    1996年,被告候某任日照市东港区某公司办公室主任期间,时常去原告处修理车辆,候某在修理费单子上签字,以后统一结算。1996年6月24日,原告单位派人找到被告侯某索要两笔修理费,被告以个人的名义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2003年5月2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候某偿付所拖欠的修理费。被告责认为欠款历经7年未要,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于被告出具欠条之日起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欠款虽欠了7年之久,但是被告从未明确表示过不还欠款,原告未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自2003年5月28日原告起诉这天开始计算。被告主张的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观点不能成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