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刘晓培)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巩义张超英(化名)因欠钱不还而被告上法庭,其以债主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为挡箭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2年8月7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张超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其所欠的3.9万元人民币。
现年37岁的张超英为河南省巩义市市民,2010年3月5日之前一直经销山东省烟台市平安工程机械公司(化名)的装载机,双方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2010年3月5日,双方核对账目后,张超英为该工程机械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平安装载机款叁万玖仟元整,2010、3、5.张超英。”后因张超英迟迟没有归还这笔欠款,烟台平安工程机械公司便与其中止了合作,并于2011年6月从烟台来到巩义向其讨要欠款。然而,债主不远千里亲自上门讨债也没能促使张超英及时归还所欠货款,无奈之下,2012年4月,平安工程机械公司将张超英告上了法庭。庭审过程中,张超英辩称对方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超英欠原告平安工程机械公司装载机款3.9万元,有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应予认定。张超英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曾于2011年6月向张超英讨要欠款,该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6月重新计算,因此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终,巩义法院判决张超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其所欠的3.9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