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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打伤三年后起诉 超过诉讼时效撤诉
发布时间:2012-08-29 13:26:52


     本网讯(通讯员 莫日蒙)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可只有小学文化的王某,大门不迈小门不出,不知法律这一规定,被人打伤三年后才起诉。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起案件过程中,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经法官释明,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2009年3月25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因移民补偿款发生口角,被告杨某用凳子打原告头部,造成原告头部受伤,当天到医院治疗,住院3天,发去医疗费960元。原告出院后,找被告赔偿医疗费,遭被告拒绝,原告不了了之。2012年7月23日原告将被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230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打伤原告事实存在,但答辩打伤原告的事实发生在三年前,现原告才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受伤后,并没有向有关部门请求解决,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因此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丧失了胜诉权。最后,在法官的释明下,原告撤回了起诉。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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