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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诉讼超时效 客户借款不用还
作者:张涛 发布时间:2003-09-04 13:22:21
贷款到期后未归还,银行也未及时催要,待诉讼时效已过后,才将借款客户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中国银行北京市通州区支行起诉客户要求偿还10万元贷款的诉讼请求。
1996年7月11日,中国银行通州区支行与通县某加工厂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加工厂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6年7月11日至1997年2月11日;利率为月息9.15‰,按季结息。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于当日向该厂发放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满后,加工厂未按合同约定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近日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庭审中,银行指出,2003年2月27日,银行信贷员遇到该厂一名工作人员,从其处取得现金200元,并存入到该厂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用于偿还厂方尚欠的贷款。 北京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贷款到期后原告亦应及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所提出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被告在当日偿还了借款或利息,故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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