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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劳动能力索要赡养费被驳
作者:范士鹤 王新民   发布时间:2003-09-01 14:04:14


    以下岗失去工作、无经济来源为由要求女儿给付赡养费的刘某,近日,被北京顺义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今年51岁的原告刘某与20岁的被告小莉系父女关系。1990年5月刘某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协议规定,小莉随其母亲一起生活,刘某每月给付小莉25元的抚养费。1999年刘某下岗失去工作后未再给付小莉抚养费。小莉于2002年7月毕业,如今在北京某私企做临时工,月收入700元。刘某遂以下岗失去工作,无任何经济来源为由,要求女儿小莉每月给付赡养费400元。小莉辩称,原告下岗后,一直做个体生意,有劳动能力,不存在生活困难的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现年51岁,具有劳动能力,完全可以自谋职业获得劳动收入。小莉在北京工作,经济条件并不富裕,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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