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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记录不明 产权人胜诉房管局
作者:黄少波   发布时间:2003-08-27 15:23:09


    房地产管理局在发放房产证时,注明了架空层一间,但未记载架空层面积。产权人以房地产管理局侵犯了其知情权,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浙江省余姚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3年1月28日,原告黄某购得住房一套,并由开发商代为办理产权证,被告余姚市房地产管理局依申请,发出了房产权证,上面记载了原告所有的主房面积,并记载有架空层—间,但未注明架空层面积。原告认为自己有权要求在房产证上注明架空层面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上述房产证在注明原告所有的房屋架空层面积。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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