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饭店吃涮羊肉,没想到却一氧化碳中毒,日前,北京东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餐饮服务公司赔偿消费者马某医疗费1817.2元,误工费2659.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02年10月10日,马某与两位同事到位于被告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处用餐,在包间内使用炭火锅食用涮羊肉,由于该包间内的空调和排风扇不能同时使用,原告要求使用空调。用餐过程中,马某和另一位同事突然昏倒,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治疗期间共花用医疗费1817.2元,被告支付了1000元。马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817.2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2659.5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不同意开窗通风是导致其中毒的后果,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用餐过程中,因被告的通风设备不完善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被告应当支付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原告所花用的医疗费及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应由被告赔偿。关于原告所提的营养费,因其未能提供治疗医院的医嘱,不予考虑。现原告已治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称用餐过程中,工作人员数次要求开窗户使房间通风,均被原告等人拒绝。对此问题,所举证据不足,故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