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储户因电子借记卡被他人划款消费而状告中国银行某支行赔偿损失。日前,北京丰台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许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2年6月24日,许先生在中国银行某支行一个分理处存入20万元,同时申领了电子借记卡,并领取了装有该卡密码的密信,同意遵守《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并确认密信完整无损。领取电子借记卡后,他即在ATM机进行了查询并修改了密码。2002年6月25日,许先生的电子借记卡被取现3000元,同时支付异地取款手续费20元,并因消费被商户划款9818.40元。当晚,许先生持其电子借记卡在中银某支行的一个分理处ATM机操作时,该卡被吞。2002年6月26日清晨,该卡又被取现3000元。中国银行支行分理处营业后,许先生将其被吞的卡取回。并否认曾持此卡在2002年6月25日至6月26日进行了取现和消费。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先生在申领电子借记卡时同意遵守《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中国银行支行依据持卡人所输入的正确密码支付现金及划款,其没有任何过错,且许先生修改了该卡密码,银行无从知晓其申领的电子借记卡的密码,故中国银行支行不应承担许先生电子借记卡被取现和消费划款的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