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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作者: 边瑞军 李荣昌 张震 发布时间:2003-08-20 16:12:36
近日,山东省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继承纠纷案件。
2001年,8岁的张小龙和父亲张龙一起回老家看爷爷张成吉(老伴已故)。张成吉得知孙子学习成绩名列前茅,且在班上担任班长后,十分高兴。他告诉小龙:“你好好学习,将来上重点大学。爷爷明天给你存5000元钱,让你以后用。”第二天,张成吉果然带张小龙去银行,以小龙的名义存了5000元钱,并给孙子看了存折。 2002年12月,张成吉因病去世,留下存款30000元。张家三兄弟在对30000元财产进行分配时产生了矛盾。张龙认为写有小龙名字的存折不应算遗产,这笔钱属于小龙所有,剩余的25000元才是遗产,由三兄弟继承。对此,张家的其他两个儿子坚决不同意,他们称:张小龙年纪尚幼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接受赠予。他是张家的孙子,其他孩子也是张家的孙子,或者给每个孩子5000元,然后遗产平分;或者哪个孩子都不给,三兄弟平分遗产。为此,他们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本案中,张成吉以张小龙名义存的5000元钱应视为对张小龙的赠予,归小龙所有。张成吉生前为张小龙存款,是其处理自己财产的行为,他愿意给哪个孙子或不给哪个孙子是他的自由和权利,不一定对每个孙子都要平等。张成吉死后,其没有处分的财产可视为遗产处理,对于遗产,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由合法继承法人继承,而不能任意处分。在调解无效情况下,遂作出判决:写有张小龙名字的存折归张小龙所有,剩余的25000元存款作为遗产在张龙三兄弟间分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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