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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写借据虽未借款亦应还钱
作者:白建永 郭建敏 发布时间:2003-08-20 15:46:24
日前,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来没有借款的李某被判决偿还黎某2.5万元。
2002年10 月,李某的一位来京打工的朋友王某将他人打伤,王某从黎某处借款8万元,用于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后王某偿还了部分借款,尚欠黎某2.5万元。2003年春节前,王某要回四川老家,黎某要求其还款。王某无力还款,带着李某来到黎某家,说李某是本地人,我的借款由他来还。在征得黎某同意后,李某为黎某写了借据,并承诺2003年6月还款。李某逾期未能偿还借款,黎某诉至法院。李某辩称,借条是我写的,但我没有从黎某处借款。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虽未直接向黎某借款,但其在明知王某欠黎某2.5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经黎某同意为其写下欠据,符合债务转移的规定,应认定为债务已经转移,被告李某为新的债务人。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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