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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首例商品房“双倍赔偿案”宣判
发布时间:2003-08-13 14:09:50


    因房开商“无证”售房,购房者肖某某将获1倍赔偿。据悉,这是目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以来,贵州省首例宣判的“双倍赔偿”商品房买卖纠纷。  

   原告肖某某诉称,2000年6月8日,他与贵州康发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友谊路120号14栋20号的一套面积为112.4平方的房屋,价格为每平方1800元。当年,肖分两次将房款152320元付清。2001年6月30日交房期至,康发房开公司却告诉肖某某:其所购房屋系该房开公司企业内部职工集资房,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法交房。

  此后,肖某某上诉至云岩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返还原购房款152320元。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肖再次上诉至云岩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开公司赔偿1倍的房款(即152320元),并赔偿损失94241元(其中,在外租房费用14400元,原购房价与同一地段升值价损失78740元)。

  法庭开审此案后,康发房地产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因为云岩区人民法院已就购房款返还作出民事判决,同一事实不能另行起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承建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被告认为同一事实不能另行起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于法无据;原告主张的损失经调查真实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云岩区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一、被告贵州康发房地产公司给付原告肖某某已付购房款152320元1倍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152320元。二、被告贵州康发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肖某某损失70600元;三、评估费1410元由贵州康发房地产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肖某某、被告贵州康发房地产公司分别承担2500元、5850元。

  目前,贵州康发房地产公司表示不服,已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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