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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被判无效
作者:魏群植 发布时间:2003-08-12 15:56:03
2000年9月份,洛阳惠峰工贸公司从江苏东联公司购买锻件一批,货款未付;后惠峰公司名称变更企业名称为洛阳科亚重机公司,也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了供货方江苏东联公司。
2002年2月2日,科亚重机公司向江苏东联公司出具书面通知一份,内容为:“我单位订购锻件后,未及时结清货款;现将货物卖给南华机械厂,为保证债权及时履行,决定将我单位拥有南华机械厂26472元的债权转让给你单位,由你单位直接行使债权”。原告单位收到此通知后,顺便到南华机械厂实地查看,该厂对货物质量随意挑剔、并要求赔偿损失等,东联公司即离开该厂,也未向该厂主张债权。 2003年初,江苏东联公司向涧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亚重机公司清偿货款并承担欠款利息,科亚重机公司以“债务已转让,应向南华机械厂请求权利”抗辩,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外人南华机械厂也向法院出具了“原告所诉货款,是我厂与东联公司之间的业务,与科亚重机公司无关”的证明,但被告重机公司及案外人均未提交三方同意债务转让的有关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南华机械厂与原告之间存在直接业务关系。 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因锻件买卖业务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被告科亚重机公司虽发出了转让债务的通知,但未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及南华厂三方签字关于债务转让的书面协议,或提交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的书面证据,证明债务转让成立的事实;案外人南华机械厂虽在事后表明愿意接受转让的债务,但此意思表示未经债权人同意、接受前,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认定债务转让关系不能成立,并依法判决科亚重机公司清偿货款26472元及欠款利息。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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