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岁的王小强本该有一个无忧无虑的童年,可是,自从父亲王简和母亲张平离婚后,他便和母亲一起生活。父母的离异给王小强幼小的心灵上蒙上了一层阴影,他开始变得沉默寡言了。作为母亲来说,张平更是看在眼里,痛在心上。为了能让孩子健康成长,张平便向新乡市红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其子“王小强”的姓名为“张小强”。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婚生子女的姓氏,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而对于离异子女的姓氏,原则上没有变更的必要,若对方要求变更的,则需经另一方同意,但更要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思选择。本案的当事人王小强虽然是未成年人,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按照他现在的年龄和智力水平,已具有了选择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自己的姓名的能力,并且,其本人也明确表示要求将其现在的姓名变更为“张小强”。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促进当事人身心的健康发展,也为了消除社会上的负面影响。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变更其子姓名的诉讼请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之规定,引发做出判决:准许原告在判决书生效后,将其子“王小强”的姓名更改为“张小强”。(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