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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死亡 妻子继承遗产要偿债
作者:张涛 发布时间:2003-08-12 14:35:49
丈夫在经营中所欠债务,妻子毫不知情。丈夫死后,妻子是否有义务偿还?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1998年5月,徐某租赁经营村经济合作社的水磨石厂。后徐某与邱某建立了业务关系,邱某向徐某供应水泥。至2001年7月,徐某欠水泥款2.1万余元,他为邱某出具了欠条。2002年8月,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邱某遂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徐某的妻子邓女士、儿子小徐偿还欠款。邓女士、小徐以对徐某经营水磨石厂的情况一无所知,没有参与经营管理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法院查明,徐某与邱某之间的债务真实合法。邓女士与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邓女士有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债务的义务;同时,邓女士与小徐为徐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故法院依法判决以邓女士与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欠邱某的债务。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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