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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窃怀疑邻居构成侮辱要赔偿
作者:李卫芹   发布时间:2003-08-07 15:55:37


    曾经是昔日的友好邻居,却因一件事情而反目成仇,恶语相向,直至闹上法庭,本为受害一方的被告人吴爱钦不仅未找到丢失的钱,反而因自己行为不当而不得不赔偿他人的精神损失。近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毛彦坤、靳纪莲夫妇与被告吴爱钦同系原阳县包厂乡包西村人,两家属隔路对门邻居,平时关系倒也可以。2002年农历11月28日,被告家被盗,失窃现金3400元,被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未能侦破,被告便开始骂街,并在村喇叭里广播说是邻居偷走的。2003年农历2月23日,原、被告村集会时被告在集会上公开对原告靳纪莲说:“鳌孙就是你偷俺的钱了,把钱拿来!X恁亲娘,你个赖孙,偷俺的钱不承认”等一些不堪入耳的侮辱性语言,导致多人围观,当天下午被告又到二原告家进行了“转簸箕”的迷信活动。被告的这些行为在原、被告村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使二原告感到无脸见人,给二原告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痛苦,无奈之际,他们拿起了法律的武器。

    原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在钱被盗后认为是原告偷走了,从而用侮辱性语言在集会上对原告进行辱骂,并到二原告家进行“转簸箕”的迷信活动,其主观上有损坏原告名誉、降低原告在人们心目中声望的故意;客观上捏造了原告偷被告家钱的谎言,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侵害,精神遭受痛苦,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以书面形式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慰抚金5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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