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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尸入屋索钱2.4万 侵犯他人权利反赔2千
作者:赖颢宁 温建伟   发布时间:2003-08-05 13:23:36


    一场交通事故后,死者家属竟将死者尸体抬到事故另一方家中示威,取得2.4万元方肯罢休。近日,广东梅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死者家属被判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将胁迫款返还给当事人。

  2001年9月9日,杨某侄子阿略驾驶杨某的车辆,在大埔县陂平线高陂敬老院地段,与一辆越线行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司机罗某受重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其间,杨某垫付抢救费7000元。罗某家属认为阿略是肇事者,而且杨某不积极筹款抢救,以致罗某死亡,遂组织大队人马将罗某尸体抬到杨某家中示威。杨某为了尽快平息此事,被迫掏出2. 4万元给罗某家属。

  事后,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遂向大埔县法院起诉,要求罗某家属返还3.1万元,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费1万元。大埔县法院和梅州中院分别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和二审。梅州中院审理认为,由于罗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杨某交付的款项均应返还,即杨某垫付的7000元及被迫支付的2.4万元,共计3.1万元。同时,法院认为,罗某家属抬尸入屋是侵权行为,判决罗某家属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



来源: 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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