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胡静 陈安)
女方悔婚,男方贴报,双方都担责。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原告刘子卿诉被告李丽婚约财产纠纷及被告李丽反诉原告刘子卿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李丽返还刘子卿彩礼款人民币33000元,原告刘子卿给付被告李丽精神损害赔偿金计人民币3000元,并立即停止张贴通告侵害。
2010年6月,原告刘子卿与被告李丽经媒人介绍相识,两人相处融洽,遂同意结婚。原告刘子卿就按照农村习俗给了李丽父母彩礼礼金42000元。随后,刘子卿与李丽就按照农村风俗办了结婚酒席。2010年10月,双方父母商量好,双方要签订了一份新婚协议,内容是约束双方不得悔婚。两位新人在双方父母及媒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这份协议。但是好景不长,相处不到半年,刘子卿和李丽就经常吵架,李丽就以外出打工为由出走不归家,原告刘子卿多次寻找也未果,刘子卿认为李丽此举是悔约的行为,要求李丽退回彩礼钱,李丽及其父母未有理睬。刘子卿气愤不已,在崇仁县的大街小巷到处张贴“民事诉状骗婚紧急通告案”大字报,并附上被告李丽的照片,被告李丽一直没有回应。刘子卿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丽返还彩礼钱,而被告李丽则不肯退还,并要求原告刘子卿对贴字报行为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应遵循自愿原则,一方不得借婚姻向对方索要财物。被告李丽得到原告刘子卿彩礼款42000元,依法应当酌情返还,以33000元为宜。原告主张的见面礼、三金首饰及分发给李丽亲朋好友的打发钱等,考虑李丽与刘子卿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且返还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刘子卿在本县城辖区内到处张贴大字报,还附上李丽照片,指名道姓谴责李丽借婚姻骗钱的行为,给李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及精神伤害,故刘子卿应当给予李丽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以3000元为宜,并应立即停止张贴通告侵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