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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童“枪”击同伴 家长赔偿千元
作者:罗晓红 发布时间:2003-07-28 13:36:50
十二岁的吴永在玩耍时,不慎用玩具枪误伤了吴光(十三岁)的眼睛,日前,吴永的法定代理人被福建省尤溪法院判决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等共计1289.65元。
2003年2月1日(农历大年初一)上午,大家都沉浸在过年的喜悦中,吴永和吴光等人亦嬉戏不停。在玩耍的过程中,吴光的右眼被吴永的玩具枪射中,造成右眼角膜创伤、混合性出血。当日,吴光被送往尤溪县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601.28元,出院后,根据医嘱,对其右眼进行了五次复查,又花费医药费318.47元。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永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法定代理人在监护过程中有过失,应对该起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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