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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票乘车受伤 承运人应当赔偿
作者:张书成 刘琳 付嘉丰 发布时间:2003-07-27 14:09:29
李某带着女儿坐车时,由于汽车在行驶途中的刹车致使女儿头部重伤,气氛之下的李某将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李某带着其5岁的女儿乘坐私营中巴车,汽车在行驶途中突然无故刹车,致使李某女儿头部撞伤,花费医疗费用600余元,事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车主赔偿。车主责称李某的女儿未买票,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女儿属于国家规定免费乘车人员。同时,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该规定适用于免票乘车人员。李某女儿受伤是汽车在行驶途中无故突然刹车造成的,故法院判令车主偿付医药费。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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