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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牛撞伤行人 管理者要赔偿
作者:王启军 发布时间:2003-07-24 11:00:20
日前,怀柔区人民法院汤河口法庭审结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卜甲和卜乙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李某是汤河口镇东黄梁村农民,去年5月24日,李某骑自行车前往汤河口镇卜营村为镇林业站挖树坑。当她行至卜营村西时,与卜乙放牧的牛群相遇,并被其中一头牛撞伤。经医院诊断,李某左侧第9肋骨骨折,双侧季肋部软组织损伤。卜乙的哥哥卜甲在为李某支付了前两次的医疗费后,拒绝再赔偿李某的损失。于是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卜甲和卜乙赔偿各项损失3000余元。而卜甲则认为,李某见到牛后,没有下车躲避,造成伤害应自负责任,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卜乙系疾呆症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哥哥卜甲是他的监护人。当天卜乙放牧的牛共有8头,属于卜甲和另外两名村民所有,三人之间曾有协议,由卜甲和另一村民轮流放牧这8头牛。事发之日,依照约定,应当由卜甲放牛。 法院认为,卜乙放牧的牛虽分别属于三个村民,但在事发当日,卜甲是这8头牛的管理者。依照《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卜甲不能证明李某或第三人有过错,应当赔偿李某的全部损失。最后,法院判决卜甲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42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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