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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交通事故中丧生 母亲举证不能仅获补偿
作者:张震 郑元文 发布时间:2003-07-23 13:29:13
近日,山东省沾化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郭氏的儿子在交通事故中丧生,案件事实却无法查明,法院依法认定郭氏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02年冬,李某乘坐邻村崔某的摩托车到朋友家喝喜酒。晚上十一点左右,喜宴结束,崔某推着摩托车与李某上了公路。不料,行至半路拐弯时撞到路边土堆上,摩托车失控翻倒,至李某当场死亡。崔某拔110报警称,李某饮酒过量,强行驾车,导致事故。交警部门勘验后做出结论,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李某的母亲郭氏认为是崔某驾车带着李某出事的,而且崔某是车主,应当赔偿损失。遭拒绝后,郭氏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法院认为,究竟崔某亦或李某驾车发生事故是双方争执的焦点。崔某明确否认,郭氏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案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郭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但本着以人为本的法律原则,崔某作为车主,应给予郭氏适当补偿。法院征询双方意见后主持调解,最终达成协议,崔某分期支付给郭氏1.5万元补偿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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