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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理赔自行担责 代位求偿不予支持
作者:洪澎 郑金雄   发布时间:2003-07-23 13:25:23


    在一起车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因借款人未依约偿还贷款,保险公司支付了银行理赔款,然后代位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判决借款人应偿付保险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7月1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保险公司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2000年2月,林某因购买汽车向某银行借款,并将该汽车抵押给银行。为了保证贷款能按时偿还,应银行要求,林某办理了汽车消费贷款保险。2002年3月,保险公司根据林某的投保申请签发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林某,被保险人为贷款人某银行,贷款金额55000元,保险金额55000元,保险费550元,保险期限自2002年3月11日零时起至2003年3月10日24时止。

  在保险单背面,《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未能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第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贷款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的,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处分抵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

  由于林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2002年9月,被保险人银行向保险公司发出《保险索赔通知书》,称借款人林某自2002年5月起开始逾期,现尚欠贷款本金53083.33元,利息未计,特申请保险赔付。同年11月,保险公司支付该银行理赔款54569.47元。银行收到赔款后出具给保险公司一份赔偿收据及代位书,承认保险公司有权代位行使对本案的一切利益。

  当保险公司向林某主张代位权利时,却遭到林某的拒绝。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偿还保险公司付给银行的理赔款。一审法院认为,因林某自2002年5月起未依约偿还贷款,保险公司应被保险人银行的请求,偿付该银行赔款,为此取得代位求偿权。故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林某偿付保险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林某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单背面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十五条规定,在林某未按期还款,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要求银行先行处理抵押物以抵减欠款,在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才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给银行。但保险公司在接到银行的索赔通知后,没有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方式,要求银行先行处理抵押物以抵减欠款,而是如数代林某归还所欠欠款,系不当理赔,且对林某构成违约。保险公司因违约行为而代投保人林某偿还借款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因此,保险公司以代位求偿为由,要求林某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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